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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人权高于主权”论

1999-07-12 来源:光明日报 李文琴 我有话说

从美国为首的北约前不久对主权国家南联盟狂轰滥炸,是其霸权主义新发展的突出表现。这种霸权主义制造了一个谬论,叫做“人权高于主权”,为自己的野蛮行为遮羞。问题在于,这块遮羞布根本骗不了人。

从国家逐渐形成至今,在国与国的关系中,国家主权是群体人权的最高表现形式。一般而言,作为个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人权,以及作为国内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均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对这些人权问题的处理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显然,在这里,作为群体人权最高表现形式的国家主权高于作为个人或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这一原则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文明人类的共识。它不仅被明确写在联合国宪章及其它人权文件中,而且也是战后世界和平得以维持的道义基础。对于这一点,美国前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布热津斯基也曾加以肯定。在著名的《失去控制》一书中,布氏写道:在我们这个时代里,“民族国家仍是公民效忠的基本中心,是历史和文化多样性的基本源泉,是动员个人献身的基本力量“(参见《大失控与大混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页)。他在书中虽然指出环境保护等事务不是一个民族国家所能单独解决得了的,应寻求国际合作,但由此也推不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后者完全是美国霸权主义新发展的产物,纯粹是为了向主权国家施压或发动战争遮羞,是美国向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道义基础挑战的表现。

从理论结构上看,“人权高于主权”论的一个根本特点,是不顾群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群体生存发展权与个体公民权、平等权与自由权等权利的辩证统一性质,片面地强调个体的公民自由权利,完全无视与之对应的国家主权。这不仅在实践上是以无政府主义煽动别国公民向国家主权发难,为强国欺凌弱小国家制造借口,而且在理论上也是一派胡言。稍有人权知识的人都知道,作为社会结构体的人权,内部存在着许多矛盾和悖论,例如“平等悖论”、“自由悖论”、“自由与平等的悖论”、权利主体间的悖论、权利主体的此一权利与彼一权利的悖论,以及“无人悖论”等等。大量历史事实表明,为了社会稳定的发展,处理权利矛盾的最好办法,是根据具体的社会文化条件,以生产力标准为最高尺度,辩证地融合双方;当双方矛盾难以融合时,一般而言,个人权利应当服从群体权利,群体权利又须以国家主权为最高准则加以取舍,等等。“人权高于主权”论对人权理论似明实暗,即使在理论的层面上也根本经不起推敲,怎么能服人呢?至少,它把“人权”概念与“主权”概念完全对立起来,只把个人权利当作人权,把群体人权和国家主权完全排除在人权之外,本身就是概念混乱,自相矛盾。

“人权高于主权”论这块遮羞布实际上已经被当代历史事实揭开了:美国在处理国内阶级矛盾和种族矛盾时,从来都没有真正奉行“人权高于主权”。五十年代,当麦卡锡参议员提出臭名昭著的“麦卡锡法案”并被付诸实施的时候,当成千上万的美国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以及无辜被诬陷者的人权遭到严重摧残时,当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特务们滥捕滥诬正直的美国公民并把许多人投入牢房时,当时的美国哪里有“人权高于主权”?历史事实表明,当时的美国只有国家权力对许多公民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这一点,在美国处理民族关系时也无例外。人们看到,在美国,黑人人权常常被国家权力和少数白人侵犯,黑人牧师马丁·路德·金当年被杀便是一例,某些城镇黑人集体抗议被军警镇压并一次被枪杀数十人也是史实。试问,在这种杀害和镇压中,黑人的人权是不是高于美国国家权力了呢?回顾这些当代历史事实,人们不难发现,所谓“人权高于主权”只是美国欺负弱小国家的借口,它在本国从来不信奉“人权高于主权”。它与人道主义者所奉行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准则完全相反。

江泽民同志指出,在中国,“爱国主义从来就是动员和鼓舞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面对美国霸权主义的新发展,我们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高举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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